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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全面的知识产权框架,不只是建立并完善高水平法律制度和管理机制

刘银良,郑淑凤 科技导报 2022-04-19

当前,创新驱动发展已成为中国的重要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对中国实现经济结构转型和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作为创新成果保护和运用的法律制度,对中国构建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分析中国知识产权体系建设面临的诸多问题和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知识产权对于促进创新驱动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中国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建设知识产权体系,迄今已约40年,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中国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无形财产权制度,其影响已延伸至科技、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领域。

2020年,中国已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知识产权体系已得到相对完整的构建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既反映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发展生产力的内在需求,也体现了中国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融合,与中国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历程相契合,也与世界范围内的全球化进程相呼应。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成就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巨大成就。2020年中国创新指数在世界排名蝉联第14位,居中等收入经济体之首,为中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知识产权授权方面,中国工业产权申请量多年居世界第一,成为知识产权大国。中国知识产权总量整体呈上升趋势,且与国内生产总值(GDP)呈正相关。

知识产权运用方面,中国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迅速兴起。在工业产权领域,以专利、商标、集成电路等为基础的新兴技术行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新增长点,知识产权融资能力持续提升,由著作权支撑的版权产业迅速扩张,知识产权已在中国经济社会中成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财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方面。中国工业产权授权审查的质量与效率不断提升,工业产权审查周期已达国际水平。在行政管理方面,2018年中国推进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统一化改革,改变了过去多部门分散管理的情况,缓解职能分散和效率低下问题,为中国凝聚知识产权保护经验、推进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措施提供了机构基础。

法律保护方面,至2021年,主要知识产权法已分别经历新一轮修改,《民法典》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保护方面,中国建立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专门法院体系,并陆续在各地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和法庭,在最高院内设知识产权法庭。在知识产权的司法审判中也尝试引入技术调查官为案件审理提供专业技术知识,并开展指导性案例制度。

国际合作方面,中国进一步加强与各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合作,与欧盟正式签署《中欧地理标志协定》、与30个国家和地区开通专利审查高速路(PPH)。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上,中国参与推动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正式生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业务机构。

中国知识产权体系建设中的问题与挑战

第一,中国在知识产权的质量、应用能力上仍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现有知识产权存在较大泡沫,创新成果未能充分转化为经济、社会效益。

以技术含量最高的发明专利为例,现阶段仍普遍存在两方面的问题:重数量而轻质量,重申请而轻管理,有效专利和专利维持时间相对落后;重产权而轻应用,重研发而轻转化,大量的专利未能通过转让、许可方式变为现实生产力。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两方面:

其一,知识产权制度实施的评价和监督机制相对片面,给知识产权非理性行为提供了空间,干扰制度的有效落实。中国早期以知识产权数量为评价标准,实践中出现单纯追求专利或商标申请量或授权量、以公共财政支撑“知识产权政绩工程”等行为。外部监管制度的松散也会导致知识产权泡沫,由于审批和使用监管不力,造成大量浪费和弄虚作假现象,发明专利产出与研发投入严重不符。

其二,知识产权的转化、应用扶持政策相对粗放,部分政策尝试与现有法律的矛盾冲突未能得到解决。知识产权运用涉及的抵押融资、信息交流等细化规则未能落实,此外激励转化政策可能与其他法律或政策存在冲突,导致相关政策在细化推行阶段遇到障碍。


第二,中国原始创新和核心技术不足,知识产权结构布局不合理,制约产业发展和国际竞争。

中国基础研究投入不足,原始创新和基础研究能力薄弱,严重制约了产业创新能力的提升。

同时,我国在诸多重要行业中未能掌握核心技术,依赖技术进口,不利于开展全面、综合的知识产权布局,无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全面、充分的创新技术供给。


第三,知识产权市场竞争的持续展开与技术发展给知识产权法律的适用规则、保护方式和客体认定带来挑战。

新的知识产权竞争行为的合法性有待评估,市场竞争中出现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垄断风险和利用知识产权开展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现象,这些滥用知识产权行为有待规制。

此外,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出现的技术创新也给授权审查带来难度。


第四,中国在知识产权国际环境中遇到的挑战更为严峻。

美国、日本等国家通过一系列双边或多边合作机制构建自己的知识产权和贸易体系,压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空间

同时,中国企业在国际技术市场竞争中频繁陷入知识产权纠纷,贸易活动受阻。

知识产权的海外纠纷在给中国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之余,也给中国技术密集型产品的出口贸易、国际技术合作和对外投资带来诸多障碍。

中国知识产权体系发展的建议

中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阶段,从创新驱动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进行全面的知识产权框架设计,不仅包括建立和完善高水平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管理机制,还在于推动知识产权资源的优化,促进其在经济、贸易、科技等领域发挥作用,让知识产权切实帮助提升核心竞争力,推动中国知识产权由“大”到“强”的转化。


第一,完善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评价、监督机制,强调将知识产权的技术、商业价值作为衡量知识产权体系建设的核心指标,杜绝知识产权实施中的非理性行为。

中国在知识产权制度、政策推行中,应当将知识产权的转化应用效率对核心技术研发的推动价值作为知识产权激励政策的衡量标准,完善科研资金审批和使用管理机制,尊重技术研发、知识产权运行与市场发展规律,保证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和知识产权制度的本来涵义。


第二,细化知识产权融资、转化机制,切实解决知识产权转化激励政策与相关法律规定的冲突问题。

细化知识产权转化中的衔接配合机制,推动制定融资质押中知识产权定价和风险评估标准,构建学界研发与市场需求的信息沟通平台,推动政策在实践中得到有效落实。

同时,对知识产权改革政策与其他制度的冲突和矛盾进行协调处理,明确政策探索的空间和自主权,解决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冲突等,为知识产权转化推广扫清障碍。

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需关注与外部评价监管机制及与其他制度、社会环境的协调,从多方面着手推动知识产权发展政策的实施。


第三,推动中国核心行业技术难题和基础学科的研究发展,从资助方式、人才培养、管理机制方面为其提供制度保障

针对中国关键技术的缺失问题,有必要凝炼当前中国存在的技术空白和未来发展的重要领域,重点扶持这些领域的技术发展。

科研经费的投入上平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在资金分配和研究价值评估上以有助于解决中国技术难题、对技术研究产业发展具有长期效益为主要标准。

推动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的人才培养,扩大高校和科研机构中基础学科的教育规模,促进创新企业中技术研究应用人才的培养训练,积极引进海外优秀研究人员,完善人员评价机制,营造勇于创新、包容开放的研究氛围

科研管理机制上,推动产学研合作,针对关键技术难题和基础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打破专业壁垒,推动跨专业、跨产业的研究合作。

只有在累积核心技术的基础上,企业才能够有针对性地开展知识产权布局,通过在不同阶段不同类型的专利申请授权和交叉许可开展知识产权运营,参与市场竞争。


第四,推动知识产权法适用解释规则的完善细化,有效回应市场竞争和技术发展带来的新问题。

在中国知识产权主要法律新完成修订的情况下,推动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的制定,促进知识产权制度与反垄断法、民法典的配合衔接。

进一步完善反垄断审查和行政处罚相关的法规与政策,为公权力调解市场失灵情况提供科学的法律指引,审慎维护知识产权市场的有序竞争。

针对新兴产业中的技术创新和数据资产,应及时回应其保护诉求。

针对新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应组织专利、商标审查员对新技术领域相关知识的培训学习,推动审查、执法人员对新技术的学习应用,提高新技术成果的审查效率执法保护水平

针对新出现的数据资产,应保障企业等主体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投资和研发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对潜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规制,推动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的发展。


第五,推动中国深度参与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完善向中国海外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

在充分认可现有知识产权合作平台的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构建平等参与、互利共赢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平台。

开展工业产权授权审查机构合作和知识产权相关贸易,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及相关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的合作与规则标准探索

构建更为完善的国际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形成国际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应急制度,加强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维权援助。

战略层面明确构建覆盖行业组织、企业等多方面的应对机制。

为企业提供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知识,通过知识产权培训提高其维权意识,为知识产权的维权诉讼等活动提供专业支持,引导企业构建完善的企业风险防控计划

行业组织可提供具体行业中的知识产权风险分析,针对行业特点提供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指导预警,加强行业自律,保障企业的知识产权申请与维护。

企业在开展海外布局时,应坚持知识产权先行的策略,对核心技术和商业标识等及时申请知识产权。

作者简介:刘银良,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科技法研究中心,教授,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生物技术法和科技法;郑淑凤(共同第一作者),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科技法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与科技法。

论文全文发表于《科技导报》2021年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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